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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謂違章建築即為管理法中第二條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所以依上述條例,只要是未經合法申請之建築物,不管為陽台.花台.雨遮.採光罩等,都是違章建築.
2.依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接收到查報人員報告五日起須派員實地勘查是否為必須拆除,通常有危害公共安全顧慮者,都會列為馬上拆除之違章,如果認定非為必須拆除者,就必須通知違建人於收函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符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者,主管機關即應拆除之.
所以你們私自搭建的採光罩是否有影響公共安全之疑慮,若有的話,一經檢舉是要馬上列為拆除對象的.若沒有,主管機關會給你們上述的時間補辦執照,而補辦執照也要視其建物有無符合該地所規範的容積建築範圍內,若不符規定那還是要列為拆除的對象的.
3.本人於最近也有客戶發生相同之情事,同樣有十一戶左右的店面採光罩列為報拆對象,並且已經有兩戶收到通知函於6月3日拆除,而對於此類沒有公共安全顧慮的違章,是有規定若於民國87年10月前之舊建築者,可列為就地合法.但因此類舊建築物並無登記,故無法證明其為何時興建完工,所以違建人必須至台北市申請空照圖來證明完工日期,此空照圖僅有台北市可申請,至於申請辦法及應準備之相關資料,你可以打電話至台北市的建築管理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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